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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5 16:36:01 丨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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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拟出资40,000万元与嘉兴广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同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桐乡市润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桐乡锂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特别风险提示:本基金设立过程中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不能按约定缴足资金的风险;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以及经营管理的不确定性影响,本基金可能会无法达到预期收益。

  2022年12月14日,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友钴业”或“公司”)与嘉兴广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广润”)、桐乡市同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同信”)、桐乡市润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乡润合”)完成《桐乡锂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签署,拟共同设立桐乡锂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乡锂时代”或“合伙企业”,最终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其中,嘉兴广润、桐乡同信为普通合伙人,华友钴业、桐乡润合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100,000万元,其中华友钴业出资40,0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00%。桐乡锂时代拟投资新能源锂电材料项目。

  本次交易事项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桐乡同信的实际控制人为桐乡市财政局,桐乡润合的实际控制人为桐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公司与嘉兴广润、桐乡润合、桐乡同信不存在关联关系;嘉兴广润、桐乡润合、桐乡同信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也未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桐乡锂时代份额认购,也不在桐乡锂时代任职。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883号联创大厦2号楼5层562室-42

  经营范围: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业务]、投资咨询、财务咨询。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钴、镍、铜氧化物,钴、镍、铜盐类,钴、镍、铜金属及制品,钴粉,镍粉,铜粉,氢氧化钴,钴酸锂,氯化铵;金属矿产品和粗制品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生产设备进口及进口佣金代理。(上述涉及配额、许可证及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主要股东: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陈雪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3.18%的股份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不含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桐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间接持有桐乡润合90%的股权,桐乡市财政局间接持有桐乡润合10%的股权

  1、合伙企业名称:桐乡锂时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营业执照为准)

  2、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188号412室(以营业执照为准)

  3、合伙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年(本合伙企业自首次交割日起3年内为投资期)。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前,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本基金;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限届满的,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延长期限由合伙人决议决定

  1、本合伙企业接纳两个普通合伙人,为桐乡同信与嘉兴广润。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基于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同等的财产权利。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各合伙人应根据下述规定分多期缴付其认缴出资额,每期出资金额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投资项目进展而定:

  (1)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于本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后的任何时间向各合伙人发出第一次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首期提款通知”),要求各合伙人在首期提款通知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缴付第一期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项发出的首期提款通知中所载明的缴付期限截止日期即为“首次交割日”;

  (2)首次交割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项目进展情况向各合伙人发送各期缴付出资的书面通知,但需提前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各合伙人发出上述通知。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桐乡同信担任本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本合伙企业仅可在桐乡同信退伙、被除名及依本协议约定转让权益时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按照本协议相关规定委派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本协议,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表本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BOB但不包括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投资业务;

  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拟将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全部或部分授权给基金管理人,合伙企业应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签署三方委托管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在委托管理协议授权范围内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及运作服务。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嘉兴广润担任本合伙企业之基金管理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本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本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2)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本合伙企业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本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2、本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会议,其内容为沟通信息、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报告投资情况和本合伙企业的其他重大事件、各合伙人之间进行讨论以及向普通合伙人提出建议。

  3、临时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包括:(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提供担保;(6)修订本协议;(7)决定本合伙企业在退出期内进行新的投资;(8)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9)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10)批准本合伙企业的关联交易;(11)批准本合伙企业的非现金分配事项;(12)决定除名及更换普通合伙人,以及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13)按照本协议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转让或质押有限合伙权益,合伙企业内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14)决定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存续期的提前终止或者延长。

  4、临时合伙人会议讨论事项中,由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参加方构成有效合伙人会议(但如果按照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有限合伙人所代表的实缴出资额未达到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则该次会议自动延后到下一星期的相同时间以相同方式再次举行,届时普通合伙人及代表全体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参加该等延后的会议即构成有效合伙人会议),且经含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内的代表参会合伙人之实缴出资额七十五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目的为:发挥管理人专业投资的业务优势,帮助被投企业快速成长,为合伙人从资本市场获取投资收益,拟投资新能源锂电材料项目。

  2、本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主要资金拟投资新能源锂电材料项目。闲置资金可用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投资,BOB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

  1、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本合伙企业经营的需要,可决定保留部分现金以支付本合伙企业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费用、履行债务和其他义务。

  2、本合伙企业对其来自投资项目的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时,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1)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直到全体合伙人均收回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2)如有余额,继续向全体合伙人分配,直到全体合伙人收到的分配金额按其在本有限合伙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8%,本项收益的计算方法为:收益=实缴出资额×(8%÷365)×各合伙人实缴出资的入伙期间(天),各合伙人实缴出资入伙起始时间以其实际缴款到账之日起计算,终止时间为实缴出资返还之日;(3)如有余额,余额的20%在普通合伙人之间按照届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余额的80%在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截至分配之日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本合伙企业取得的来自于临时投资的可分配资金,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预先分配。

  4、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及该有限合伙人因此调减的收入,计为本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在守约合伙人(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有限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管理人对本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本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

  (1)投资期和退出期内,本合伙企业应以相关缴费日当日的实际出资总金额为基数,按照每年度0.3%的费率支付管理费。

  (2)本合伙企业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根据协议约定进行了延长的,本合伙企业在该等延长期内不支付管理费。

  (4)在计算管理费时,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实缴出资总额减少的,减少的实缴出资自减资之日起不再计入管理费计算基数。虽未退出但已经亏损核销项目所对应的亏损核销部分所对应的投资本金自亏损核销日不再计入管理费计算基数。其它方式退出的,自退出之日不再计入管理费计算基数。其中,协议退出的以退出资金到账日为项目退出日,清算退出的以工商注销登记日为项目退出日,BOB减资退出的以退出资金到账日为项目退出日,股票减持的以减持交割日为项目退出日。前述系分多笔退出的,按照各笔退出所对应的本金,分期计算退出日。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杭州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公司“十四五”期间发展战略规划把新能源锂电材料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核心业务,本次对外投资参与设立产业基金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产业基金未来投资标的将主要围绕新能源锂电材料相关领域,将促进公司向新能源锂电材料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公司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新能源锂电产业生态,符合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

  本基金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能否顺利完成备案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提供备案所需资料或文件,积极协助和配合普通合伙人履行相关备案程序。

  宏观经济环境、市场变化情况、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成立后的运行情况,切实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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